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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
 

【科法所碩士班課務相關說明】

 

抵免原則:

1. 適用大學/研究所時已修讀科法所畢業學分中規定之課程而欲抵免該項學分者,入學時未提出申請者,日後不得再提出申請。

2. 欲申請抵免者請於系所通知收件時間 或至遲應於入學(開學後)一週內至校務資訊系統,列印出申請表後連同大學/研究所歷年成績單(正本)繳交至所辦彙整(需先依規定至原開課單位完成認證),申請抵免課程為清大科法所課程且修業成績達研究所及格分數70分以上者一律通過;申請抵免課程非於清大科法所修課,而是於他校修課者,請額外附上課程大綱,以利比對課程相當性,抵免申請由系所彙整後提請本所教師審查後送教務處註冊組登錄,逾期不予受理。

3. 赴他校進行國內/外短期交換欲申請抵免者,應於回國後儘速辦理,開學前須辦理完畢。若於交換前事先提出抵免申請,請先附上他校課程大綱,並於修課完成後補繳交修課成績單(正本)至所辦確認;若於完成交換後方提出抵免申請者,請於申請時一併附上修課成績單(正本)及課程大綱。

註:依教育部規定已於前一學位使用之學分不得重複採計;非屬欲抵免之學位之學分(例如:大學部學分不得抵免研究所學分)亦不得申請。符合條件之學分才由系所進行實質審查。

 

免修原則:

1. 適用本所甲組同學於入學前已修讀所列50學分先修課程者且修業成績達研究所及格分數70分以上者,入學時未提出申請者,日後不得再提出申請。

2. 請下載「免修學分申請表」,配合選課時程,欲申請免修者請於系所通知收件時間 或 至遲開學前一週持本申請表及歷年成績單(正本)繳交至所辦,由系所彙整後提請本所教師審查,審查結果將於當學期課程加退選結束前通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