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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
 

 

1. 凡本校大學部及研究所之學生,均得申請修讀本學程。本所於每年五月受理申請案。

2. 通過前項申請者,始得修讀本學程,並享有本學程必修課程優先加簽之權利。

3. 學程應修學分數為十五學分,其中至少包括三門必修科目。

4. 本學程學分之認定如有爭議,由本學程課程委員會審議決定之。

5. 通過第一項申請,且修滿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者,得申請由學校發給「法律學分學程」修讀證明。

6. 本辦法自100學年起施行。第二項及第五項中關於取得修讀資格之要求,不適用於99學年度(含)前已取得法律學分學程之學分者。

7. 本所保有訂定修讀該學程學生之資格及人數限制之權利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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